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501号
原告:谢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善友,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桑某,男,汉族。
原告谢某与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孔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