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2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容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天王镇天鑫路77号。法定代表人汪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祥、杨剑勇,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万通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天王镇天鹅市场商住楼01幢202号。法定代表人曾先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江峰,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句容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后民初字第0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后民初字第05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句容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0元,由本院退还。
审 判 长 樊华勇
代理
审判员 孔金燕
代理
审判员 南王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伟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