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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2478号

句容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句容万通苗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句容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句容万通苗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2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容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天王镇天鑫路77号。法定代表人汪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祥、杨剑勇,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万通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天王镇天鹅市场商住楼01幢202号。法定代表人曾先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江峰,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句容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后民初字第0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后民初字第05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句容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0元,由本院退还。

审 判 长  樊华勇

代理

审判员  孔金燕

代理

审判员  南王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伟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