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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民终48号

姚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委托代理人周海峰,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

上诉人姚某与被上诉人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姚某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海峰、被上诉人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喻 宁

审 判 员  王颖钊

代理

审判员  刘艳芝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赛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