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629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丁某,男,1978年4月8日出生,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 判 长 陈维华
代理
审判员 齐 芳
代理
审判员 何婷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星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