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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629号

刘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丁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629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丁某,男,1978年4月8日出生,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 判 长  陈维华

代理

审判员  齐 芳

代理

审判员  何婷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星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