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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执157号

薛有霞与大同市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宣化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某,大同市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宣化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157号申请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大同市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宣化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炮兵指挥学院园林绿化队院内。负责人孙刚义,分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区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大同市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宣化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购房款60996元、并从2013年11月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8539元)、受理费750元、执行费826元,共计71111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同市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宣化分公司在银行存款7111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仲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