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行恢29号申请执行人高宣建,个体户。被执行人浦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法定代表人林某业,该××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高某某申请浦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浦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高某某案款8915元。本院已执行8915元,本案已完全执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22执恢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德伟
审判员 覃永晓
审判员 何相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纪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