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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民初字第8号

张桂友与孙玉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桂友,孙玉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字第8号原告张桂友,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张兆明,沾化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玉忠,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友与被告孙玉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张桂友负担。

审 判 长  孙民超

审 判 员  贾新国

人民陪审员  孔凡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傅伟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