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字第8号原告张桂友,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张兆明,沾化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玉忠,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友与被告孙玉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张桂友负担。
审 判 长 孙民超
审 判 员 贾新国
人民陪审员 孔凡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傅伟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