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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1794号

韩晓军与王立成、程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晓军,王立成,程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1794号申请执行人韩晓军,居民。被执行人王立成,居民。被执行人程娜,安丘市盛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上列当事人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0)安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程娜所有的登记在安丘市盛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一处(房产登记号为:安丘私字第017792号,面积为80.77平方米,附属房8.75平方米,楼号为2号楼2单元208室)。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晓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士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