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审60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虞秀军。委托代理人成攀、赵倩侠。被执行人陈兴伟。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义土资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08年10月,被执行人流转义乌市赤岸镇上谷村俗称山英圹、蒲荠圹、前畈等地块约240亩土地,并在流转地块种植水稻、苗木。2009年3月,被执行人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金义东公路上谷村段以北地块动工建设房屋、水泥地及水池。经现场勘测,建设面积1191.9平方米。2010年7月,被执行人将上谷村地块转包徐良忠,并将房屋交徐良忠使用。具体四至:东靠路,南靠路,西靠水塘,北靠路。该地块为赤岸镇上谷村集体土地,土地利用现状为水田1021平方米,林地1.9平方米,建设用地10.9平方米,坑塘水面63.6平方米,其他土地94.5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101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74.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91.9平方米土地给土地原权属单位;
二、责令对破坏的1017平方米耕地限期改正,恢复原种植条件;
三、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91.9平方米土地法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四、对破坏的1017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64.5元罚款,计人民币65596.5元,对非法占用的174.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3498元,两项共计69094.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5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的义土资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二、三项处罚决定由义乌市赤岸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洵敬
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
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赵国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