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870号
原告:唐军友,住广东省连州市。
委托代理人:曾庆传,系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欣莹,系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家莲,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蔡良平,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负责人:黄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军友诉被告李家莲、蔡良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军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唐军友负担。
审 判 长 阮 岸
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
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冠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