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商初字第20757号原告孙国栋,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肖莱,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天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5号英德隆大厦23D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学君,职务董事长。被告王学君,男,汉族,1968年7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洪科,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栋与被告青岛天元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王学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栋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琨
人民陪审员 余 珍
人民陪审员 刘秀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梦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