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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英执字第553-2号

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苏邦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苏邦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英执字第553-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永顺,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苏邦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月霞,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英县人民法院(2013)大英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苏邦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苏邦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苏邦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306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宗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 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