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904-2号申请执行人黄和高,员工代表。申请执行人程雯雯,员工代表。申请执行人王秋英,员工代表。申请执行人黄和高等50人。被执行人深圳市网印巨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5299763。法定代表人周默。申请执行人黄和高等50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网印巨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福永仲裁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永)【2015】2781-2830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网印巨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478218.7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朝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曜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