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执904-2号

黄和高等50人与深圳市网印巨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事普通执行-查封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和高,程雯雯,王秋英,深圳市网印巨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904-2号申请执行人黄和高,员工代表。申请执行人程雯雯,员工代表。申请执行人王秋英,员工代表。申请执行人黄和高等50人。被执行人深圳市网印巨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5299763。法定代表人周默。申请执行人黄和高等50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网印巨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福永仲裁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永)【2015】2781-2830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网印巨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478218.7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朝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曜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