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497号
原告:崔丽辉,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余国富,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横港支行,住所地本市。
负责人:李郭送,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余鲲,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丽辉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横港支行银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由原告崔丽辉负担。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包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