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85号
原告:崔正亮。身份证号;13302819661001****电话;
被告:秦方圆(又名秦方园)男,汉族,36岁,住安平县马店镇白沙庄村。电话1378585****、1883181****。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正亮与被告秦方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正亮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正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正亮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可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