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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85号

崔正亮与秦方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正亮,秦方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85号

原告:崔正亮。身份证号;13302819661001****电话;

被告:秦方圆(又名秦方园)男,汉族,36岁,住安平县马店镇白沙庄村。电话1378585****、1883181****。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正亮与被告秦方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正亮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正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正亮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可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