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贵被执行人何艾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0029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何艾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艾湄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艾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何艾湄(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3的存款人民币2102290.1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佳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