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387号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海民初字第3282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院4号楼1711号(原房号E1707)、1811号(原房号E1807)、1911号(原房号E1907)、2009号(原房号E2006)、2011号(原房号E2007)、2111号(原房号E2107)、2209号(原房号E2206)、2211号(原房号E2207)、2309号(原房号E2306)、2311号(原房号E2307)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君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