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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596号

闫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闫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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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宁晋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596号原告闫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王玉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