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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145号

高福成与山西翱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山西翱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代理人山西清泽(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某。被执行人山西翱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山西翱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高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翱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某合同款6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4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银生

代理

审判员  张文艺

代理

审判员  贺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