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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141号

黄宏伟与苏继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宏伟,苏继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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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141号申请执行人黄宏伟,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苏继志,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教师,住安溪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宏伟与被执行人苏继志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319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宏伟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继志偿还借款人民币418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6日开始以每月2%的利率计算利息,并连同未偿还本金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受理费548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苏继志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金川

审判员  黄全胜

审判员  陈进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