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656号申请执行人王喜娜,女,住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三洋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泰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黄劳仲案字(2015)第20047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永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军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