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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656号

王喜娜与青岛三洋水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喜娜,青岛三洋水产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656号申请执行人王喜娜,女,住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三洋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泰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黄劳仲案字(2015)第20047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永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军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