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1000-2号
申请执行人:黎星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617。
被执行人:冯海涛,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81X。
被执行人:吕秀明,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921。黎星明与冯海涛、吕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冯海涛、吕秀明应当在2015年10月19日前支付货款269665元及利息给黎星明。由于冯海涛、吕秀明没有履行,根据黎星明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冯海涛、吕秀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冯海涛、吕秀明欠黎星明货款269665元及利息、受理费3123.50元等,冯海涛定于2016年2月17日支付30000元给黎星明,从2016年3月份起,在每月的18日前支付10000元给黎星明。争取在同年6月18日起,每月支付30000元给黎星明,直到支付完欠款及利息为止。现被执行人冯海涛已支付了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黎星明。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10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冯海涛、吕秀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黎星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启全
审 判 员 李耀荣
代理
审判员 林兆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莫晓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