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段文仁,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代理人:谢勇,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廖国华,住四川省武胜县。申请执行人段文仁与被执行人廖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廖国华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4152.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廖国华已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主动将赔偿款24152.8元及案件受理费404元交至审判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不需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39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王光格执行员 张草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毕志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