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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398号

段文仁与廖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执39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段文仁,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代理人:谢勇,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廖国华,住四川省武胜县。申请执行人段文仁与被执行人廖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廖国华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4152.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廖国华已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主动将赔偿款24152.8元及案件受理费404元交至审判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不需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39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王光格执行员  张草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毕志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