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3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吕某某,无业。关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刘某、吕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二、本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391号案件终结执行,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维国
代理
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梦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