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2106号
原告:刘庆生,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大桥村*组。
被告: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沙市店,地址:荆州市沙市区红门南路18号荆州裕鑫商业广场。
负责人:鲁小华,该店经理。
原告刘庆生诉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沙市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庆生于2016年2月19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庆生负担。
审判长 王 敏
审判员 姚丽蓓
审判员 吴庆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振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