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3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0年1月2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邓某某,男,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鞠洪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英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