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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30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邓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3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0年1月2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邓某某,男,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鞠洪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英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