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1766号

芦秀莲、芦起燕与吴玉坤、吴玉江、吴玉梅、吴玉芹、吴玉芝之间继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766号申请执行人芦秀莲,女,1961年3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和龙市福洞镇民兴社区二十八组。申请执行人芦起燕,男,1973年6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朝阳街重阳委一组。被执行人吴玉坤,男,1949年10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吴玉江,男,1957年7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朝阳街。被执行人吴玉梅,女,1954年6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海南省海口市。被执行人吴玉芹,女,1960年8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建设委五组。被执行人吴玉芝,女,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朝阳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芦秀莲、芦起燕与被执行人吴玉坤、吴玉江、吴玉梅、吴玉芹、吴玉芝之间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28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1、继承款98674元;2、诉讼费2182元;3、执行费14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日履行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艳红申请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28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俊霖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永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