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206号
原告:王宝玉,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
委托代理人:周新宇,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址新民市大红旗镇本街。
被告:姚雪松,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
被告:陈东梅,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原告王宝玉与被告姚雪松、陈东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彦忠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李万成、
人民陪审员鄂文龙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彦忠
审 判 员 李万成
人民陪审员 鄂文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