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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206号

原告王宝玉与被告姚雪松、陈东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宝玉,姚雪松,陈东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206号

原告:王宝玉,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

委托代理人:周新宇,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址新民市大红旗镇本街。

被告:姚雪松,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

被告:陈东梅,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原告王宝玉与被告姚雪松、陈东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彦忠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李万成、

人民陪审员鄂文龙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彦忠

审 判 员  李万成

人民陪审员  鄂文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