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333号
原告:刘某,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张某,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