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1行审174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池万松,局长。被执行人黄贤锋。被执行人陈圆圆。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5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黄贤锋、陈圆圆缴纳社会抚养费127896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黄鸥翔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5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黄贤锋、陈圆圆于2015年6月20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127896元。2015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黄贤锋、陈圆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5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张玉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