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83-1号申请执行人王会云,女,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武连顺,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王会云申请执行武连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武连顺返还原告王会云16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武连顺承担)。被执行人武连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王会云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141.5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连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6241.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中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