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38号
原告:江苏华恒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周学兵,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广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蚌埠市港航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陈怀虎,该局局长。
被告: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宗辉,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宋在权,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了原告江苏华恒航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蚌埠市港航管理局、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宋在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本案中建设工程的施工地蚌埠新港二期码头上游进港航道应急疏浚工程位于本市禹会区。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中建设工程的施工地蚌埠新港二期码头上游进港航道应急疏浚工程位于本市禹会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帅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