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7739号原告郑磊,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委托代理人李自宝,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茜,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彬端,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xx。委托代理人李家弟,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磊与被告冯彬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磊���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71元,由原告郑磊承担。
审判员 杨立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