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911号原告李振宽,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徐磊,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发田,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宽与被告刘发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宽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振宽负担。
审判员 周 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宁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