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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911号

李振宽与刘发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振宽,刘发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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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911号原告李振宽,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徐磊,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发田,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宽与被告刘发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宽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振宽负担。

审判员 周 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宁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