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穆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马立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