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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221号

穆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穆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穆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马立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