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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944号

尤浩俊与卢鹏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尤浩俊,卢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944号原告尤浩俊。被告卢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浩俊与被告卢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蔡伟明

人民陪审员  王 妹

人民陪审员  秦伯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玮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