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944号原告尤浩俊。被告卢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浩俊与被告卢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蔡伟明
人民陪审员 王 妹
人民陪审员 秦伯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玮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