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24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城。法定代表人蒋莹,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勇(特别授权代理),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广新商务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沈明刚。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杭州广新商务大厦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27702.38元,执行费人民币9677元。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杭仲裁字第3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广新商务大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新塘路36、38、46、50、56、58号广新大厦13层、14层、15层、16层、17层房产,首封法院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案号为(2012)川民初字第23号,故暂无法处置。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24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杜学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