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000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七纬路交口。负责人王双宁,行长。被告天津顺荣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天宇科技园,注册号120223000012579。法定代表人陈久利,总经理。被告天津市烜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五路197号711B室,注册号120192000013721。法定代表人冉林峰,总经理。被告天津市国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北南仓道南(储宝钢材市场F1区113号),注册号120113000047900。法定代表人王志国,总经理。被告天津市宏冶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兴农村北(天津市兴旺伟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办公楼201室),注册号120110000075033。法定代表人董宝川,总经理。被告董乃海,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桂利,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树玲,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桂胜,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春娥,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被告天津顺荣信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烜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国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宏冶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董乃海、张桂利、武树玲、张桂胜、王春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天津顺荣信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烜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国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宏冶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董乃海、张桂利、武树玲、张桂胜名下14756416.85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天津顺荣信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烜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国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宏冶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董乃海、张桂利、武树玲、张桂胜、王春娥名下14756416.85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蓓
审 判 员 孙鸿蕾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仇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