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35号原告志丹县时代商行,注册号612625600053089,经营场所志丹县城南(保安时代一楼)。经营者白国成,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正武,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代理,系原告白国成儿子。被告王佐虎,男,42岁许,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志丹县时代商行诉被告王佐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故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交纳2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贺银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