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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707号

深圳市金达辉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城市楼宇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达辉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城市楼宇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深圳市金达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怡海广场东座3205。法定代表人覃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骐福,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新城市楼宇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19号南油第二工业区管理处办公楼3层(内环路北207厂房西南端)。法定代表人刘桂兰。本院审理的原告深圳市金达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城市楼宇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达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 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召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