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皖1182民初625号
原告:白周,男,1987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唐君杰,男,198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周诉被告唐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江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白周与唐君杰系朋友关系,唐君杰从事建筑承包工程,因资金周转,唐君杰找白周分五次借款共35万元:2014年2月23日借款5��元,2014年3月3日借款10万元,2014年8月29日借款5万元,2014年9月14日借款5万元,2015年5月11日借款10万元。唐君杰同时出具借条五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白周后经催要未果,故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决唐君杰偿还借款35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君杰应偿还原告白周借款350000元,此款于2016年3月10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白周先行垫付,被告唐君杰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江泓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