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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民初113号

(2016)吉0605民初11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欧氏华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华能白山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113号

原告:吉林省欧氏华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欧仁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蕾,系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能白山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徐尔能,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欧氏华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能白山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欧氏华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欧氏华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0元,减半收取429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吉林省欧氏华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连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