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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56297号

胡龙文与北京金杨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龙文,北京金杨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56297号原告胡龙文,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金杨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4号二层2058号。法定代表人杨苹果。

原告胡龙文与被告北京金杨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杨盛世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代理

审判员赵仕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金胜、杨占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胡龙文到庭参加了诉讼,金杨盛世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胡龙文起诉称:2014年10月17日,胡龙文与金杨盛世公司签订了《古玩艺术品展览销售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胡龙文委托金杨盛世公司对胡龙文所有的“宋官窑葵花瓣碗”进行展览销售,合同期限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合同签订后,胡龙文将上述物品实际交付给了金杨盛世公司,并支付了保证金3000元。但金杨盛世公司至今未售出上述物品,亦未退还上述物品及保证金。现诉至法院,要求金杨盛世公司立即返还编号为M1005的《古玩艺术品展览销售服务协议书》中委托金杨盛世公司出售的宋官窑葵花瓣碗,返还保证金3000元,诉讼费由金杨盛世公司承担。金杨盛世公司即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胡龙文(甲方)与金杨盛世公司(乙方)签订了《古玩艺术品展览销售服务协议书》(合同编号m1005),约定甲方就本协议所列物品委托乙方在进行展销和参加指定的拍卖活动,乙方为甲方物品提供相应的服务;委托事项为甲方将物品委托乙方后,乙方需依法对物品进行展览以及参加宣传及展览、销售等活动,甲方不得无故干预乙方进行以上运作;双方协议好物品的保留价,甲方需向乙方缴纳3000元委托保证金,此保证金的作用在于甲方跟乙方签订委托合同,乙方保证不在合同期限内要求取走物品或解除双方的合约的阿保证金,因乙方在合同签订后需要对物品投入成本进行运作,以此达到和提高委托物品的成交价,若甲方在乙方已投入成本运作期间提出撤回物品或解除合约,定会给乙方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故而设此保证金,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完成了对物品的交易或合同到期后乙方仍未能完成或已完成对物品的交易,乙方应当全额退还甲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佣金是指乙方完成了委托物品的交易,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比例如下:若成交额高于设定的保留价甲方支付给乙方20%作为佣金,若成交额低于或平行设定的保留价甲方支付给乙方7%作为佣金,代扣税收3%,乙方完成物品的成交,结算完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佣金及税收后其余部分直接以现金或转帐及支票方式结算给甲方;如甲方委托之物品因任何原因未能成交或撤回,甲方自收到乙方领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领会该物品,超过期限按照低价的万分之三每日收取甲方的保管费,并在超过期限内发生一切以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包括普通邮件、电子邮件、书面快递、电话等),甲方以任何方式提取该物品,甲方自理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委托物品送到乙方鉴定,由乙方技术人员拍照、执单编入清单打印手摸入库;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本协议的款项付清后即生效,合同有效期从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10月17日止。协议书后有《古玩艺术品展览销售服务协议附件》,内容为:合同编号M1005,藏品名称宋官窑葵花瓣碗,数量1,类别瓷器,规格直径10公分左右,低价(单位/元)80万元,保留价(单位/元);附件上有藏品的照片。胡龙文于2014年10月24日签字,金杨盛世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盖章且有经办人杨威签字。合同签订后,2014年10月24日,胡龙文缴纳了3000元保证金,金杨盛世公司向胡龙文出具了收据。庭审中,胡龙文称其在合同签订之前已经通过快递将“宋官窑葵花瓣碗”寄给了金杨盛世公司,金杨盛世公司是在收到“宋官窑葵花瓣碗”后与胡龙文签订了上述服务协议书及附件。上述事实,有胡龙文提交的古玩艺术品展览销售服务协议书、古玩艺术品展览销售无协议附件、收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胡龙文与金杨盛世公司签订古玩艺术品展览销售服务协议书及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胡龙文已将“宋官窑葵花瓣碗”交付给金杨盛世公司并委托其代为出售,同时按约定缴纳了3000元保证金。现合同期限届满,金杨盛世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宋官窑葵花瓣碗”售出,亦未返还胡龙文,现胡龙文要求金杨盛世公司返还“宋官窑葵花瓣碗”,并退还保证金,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金杨盛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查明事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金杨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龙文返还合同编号为M1005的《古玩艺术品展览销售服务协议书》项下的宋官窑葵花瓣碗一只;

二、被告北京金杨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龙文退还保证金三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金杨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仕

人民陪审员 金 胜

人民陪审员 杨占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