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461号被执行人杜晓峰。申请执行[杜晓峰物权纠纷一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5年7月26日作出的(2015)文民二初字第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5)文民二初字第27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