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01472号申请执行人文秋平,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喻伯初,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文秋平诉喻伯初离婚纠纷一案,该案(2014)宁民初字第01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喻伯初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文秋平案款25200元及后段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文秋平与被执行人喻伯初已自愿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已付案款3600元,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执字第014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喻伯初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文秋平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孟征斌
审 判 员 欧建良
代理
审判员 刘 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仍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经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却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