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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646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与上海盈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春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郑春良,上海盈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群,连高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64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郑春良,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上海盈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郑群,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连高云,男,1977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与被告郑春良、上海盈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群、连高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郑春良、上海盈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群、连高云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3,400,000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35,3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560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在法院涉及案件较多,其名下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一时难以处理,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下落,其名下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而一时难以处理,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向阳

审 判 员  杨伟斌

代理

审判员  祝文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曲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