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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恢210号

张武、潘仕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武,潘仕申,潘光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张武,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潘仕申,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潘光斌,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张武与被执行人潘仕申、潘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温瑞执民字第320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现经恢复执行到案款1552元,剩余案款298448元及利息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恢210号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钟运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张仲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