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203号

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佟树臣、吕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佟树臣,吕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3号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89号一层。法定代表人StevenNoelOwenso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陆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维鹤,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树臣。被告吕伦。本院受理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佟树臣、吕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翟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