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520号
申请执行人:张淑妍,白城市
被执行人:赵双梅,白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洮速民初字第138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双梅在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的(2015)白洮速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丽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