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祝芝文,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江章国,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住江山市。祝芝文与江章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祝芝文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章国支付借款6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章国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章国的具体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祝芝文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 巍执行员 郑希敏执行员 李新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恒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